南京市天妃宫小学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  作者:杨俊  录入:杨俊  发布时间:2014-6-20 9:14:58  浏览次数:4650

为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教进程,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绩效,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一)定位

天妃宫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以提高家长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度,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对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教研、校园文化、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工作进行咨询研讨,为学校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对涉及学生及其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咨询研讨,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供社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最新需求信息,及时反馈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广泛宣传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创新举措、亮点特色、办学成就,宣传学校重大活动、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有效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活动、学生发展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营造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4、评议和监督。评议和监督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执行教育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为学生发展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依法治校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学生为本原则。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整合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各方的教育资源和力量,为全体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校务委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校务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4、沟通协调原则。充分发挥校务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家庭、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学校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组织

    (一)校务委员会构成

    1、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学校领导主要是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工会主席或年级主任、教研组长担任,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或推选产生,每个年级产生一名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聘任。

    3、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共1213人,其中学校领导2人,教师代表2人,家长代表6人,社会代表23人,学校方面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4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家长代表1人和社会代表1人担任。校务委员任期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

(二)校务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听取学校学年和学期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重要决策、创新举措等。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经常参与和指导学校的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的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参与学校管理活动的过程,对学校管理、执行教育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为学生发展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2、义务

    (1)参会。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联系。主动加强与学校的多方联系,收集并及时向学校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有效协调和融洽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

    (3)宣传。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和发展。

    (4)调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进行广泛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其他。完成校务委员会或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校务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1、学校加强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他们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对校外委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2、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者补聘:

    (1)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2)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3)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三、工作方法

    (一)依法办事。校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二)工作例会。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到三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召开校务委员会例会一般提前一周通知全体委员,包括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代表列席会议。

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委员的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三)沟通联系。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根据校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四)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要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及时予以总结。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家长会等会议上进行工作通报。

(五)资料整理。学校负责做好校务委员会工作中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四、议事规则

(一)议题。校务委员会研讨、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围绕学校当前重大事项。

所有议案应当在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前进行筛选,由校长统筹将那些事关学校全局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议题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其余议案学校可通过其他形式给予解决或答复。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务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

    (二)主持。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四)执行。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校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如果不利于学校正常发展、学生正当权益和本地的教育和谐,校长有权暂缓执行并要求校务委员会再行审议。

校长要加强对校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学校将决议执行情况向校务委员会报告。

    (五)协商。讨论中如遇重大问题难以做出决定时,可暂不做决定,待进一步了解情况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再做决定;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暂缓表决,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六)记录。每次校务委员会会议学校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决议执行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家长及时通报。

五、附则

学校在修改制定《学校章程》时,增加有关校务委员会的内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下关区教育局审核批准,使校务委员会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